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迪威迅 公告编号:2023-049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9 名。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330.00 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
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公告》,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330.0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将季红、崔
朦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季红、崔朦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
查意见。
(二)2021 年 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任何异议。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
(三)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季红、
崔朦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五)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00),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5 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以 2.28 元/股的价格向符
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0.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就减资事宜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八)2022 年 9 月 9 日,完成对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210,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九)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
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289.00 万股。
(十)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330.00 万股。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
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
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符合解除限售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述情形,符合解除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根据亚太(集团)会
(1)公司层面考核业绩考核 计师事务所(特殊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考核年度为 普通合伙)对公司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具的审计报告(亚
会审字(2022)第
预留授予
业绩考核目标 01530025 号):2021
解除限售期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
以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 316,854,130.91
入增长率不低于 18%
元,相比 2020 年公
以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司营业收入,2021
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为 25.69%,符合解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 除限售条件,公司
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为 100%。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每
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 9 名激励对象个人
档,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均为 A 或
考核结果 A B C D E B,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为 100%。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度不能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
的 9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330.00 万股。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 2021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 名。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0.00 万股。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占目前公司总
票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股本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9 人) 660.00 330.00 0.92%
合计 660.00 330.00 0.92%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9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
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
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
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330.00 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迪威迅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程序,本次解除限售已经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
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第二十四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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