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市值管理,实为“操纵”股价!实控人被罚近1个亿!
(相关资料图)
让自己的限售股解禁后卖个好价钱,上市公司董事长提供资金雇人拉高股票,事后还辩称是“市值管理”。公司被处罚后近一年半未披露此事。
证监会近日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何某平等5人借市值管理之名操纵新美星股票,非法获利近5000万元,最终被罚没9567.11万元;还对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01
新美星因信息披露不及时遭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液态产品智能工厂集成解决方案的股份制上市公司,为液态产品智能工厂提供产存一体化整体解决方案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年报显示,新美星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约7.63亿元,同比增加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415万元,同比减少41.41%;基本每股收益0.12元,同比减少40%。
2023年第一季度,新美星实现营收约2.47亿元,同比增加43.8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564万元,同比增加23.18%;基本每股收益0.05元,同比增加25%。
据一季报,截至报告期末,何德平持有公司9398.94万股,持股比例31.71%;其与公司现任董事长何云涛系父子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新美星的总市值约20亿元。
2023年5月16日,深交所发来关注函。公告中,深交所要求新美星向何德平核实“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相关情况,说明至今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之前,将本事项相关说明材料报送交易所,对外公开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早在22年8月16日,就有投资者向新美星提问, 江苏省证监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何德平先生等下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之书》收到之日起至今已过八个月之久,请问行政处罚程序走完了吗?另外,为什么你们公示的联系电话多次联系均无人接听?公司回答表示,经核实,何德平先生目前尚未收到处罚决定。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02
操纵自家股票股价
作案9个月盈利4783万元
新美星于2016年4月上市。实控人何德平所持股份到2019年4月26日才能解禁。然而,从2017年12月开始,何德平夫妇就开始减持由他人代持的新美星股票,在一年之内将80万股全部减持完毕。与此同时,为了解禁后高价卖出,2018年9月何德平夫妇就提供资金,委托外部机构对“新美星”进行“市值管理”,维持、抬高“新美星”股价。
何德平、黄秀芳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方式向蒋维提供保证金约3200 万元。蒋维收到保证金后,即开始利用控制的证券账户并联合其他市场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并交易“新美星”,且在后续操作中向黄秀芳反馈其操作情况。
在接受何德平、黄秀芳委托后,蒋维经人介绍认识并联合毛明土、李传武共同操纵“新美星”。毛明土、李传武控制各自筹得的证券账户、资金开始与蒋维共同交易“新美星”。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蒋维联合毛明土、李传武控制“俞某华”等3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新美星”。
账户组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当日申买排名第一,竞价买入成交排名第一,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38.71 倍,持股量显著增加。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下跌13.3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1.55 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3 个百分点。此外,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还存在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和对倒,并反向卖出获利的行为。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盈利4783.57万元。
03
行政处罚告知已近一年半
新美星仍未披露
原来早在2021年12月2日,证监会就这起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但是上市公司新美星一直没有披露。
2021年7月30日,新美星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1年1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已近一年半,新美星仍未披露处罚信息。直至2023年5月16日午间,深交所问询上述事实至今未披露的原因。
5月16日,深交所官网披露,新美星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在深交所催促下,一周后这份披露才姗姗来迟。
5月23日晚间,新美星(300509.SZ)才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之《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总体而言,继新美星于2021年7月30日披露控股股东、实控人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到当年12月3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案的调查办理时间仅略超4个月。但从公司公告控股股东收到事先告知书,到深交所关注公司未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受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项,期间已经历了超过1年零5个月的时间。
04
辩称进行“市值管理”
对于信息披露违法和操纵股价的认定,何德平、黄秀芳及其代理人均提出了不予处罚的请求。
其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蒋维受何德平或黄秀芳委托,联合他人操纵股价:一是“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二是黄秀芳与蒋维系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操纵股价等。
不过,证监会在复核后,对何德平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陈述意见,未予采纳。
证监会指出,本案为多个主体参与、多个环节实施、环环相扣、锁链式的上下游衔接、合作,共同完成的操纵行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何德平、黄秀芳向蒋维提供资金作为保证金,委托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影响新美星股价,蒋维会向黄秀芳反馈交易情况;何德平知悉并参与了本案行为;上述行为的实质是操纵股价,并非合法理财。
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监会对何德平等5人“没一罚一”,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处以4783.56万元罚款。同时,何德平还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警告和罚款40万元。此外,证监会还发布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近年来,证监会对“伪市值管理”利益链条的“强监管”态度,是一以贯之的。2023年2月,证监会再次强调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需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同时明确将强化对“伪市值管理”的精准打击。
证券日报指出:“伪市值管理”的本质是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伪市值管理”不可取,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更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将“伪”变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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