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不自知驶离算肇事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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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未逃避责任,不构成逃逸
潇湘晨报综合 清晨,一名患有精神残疾的老人躺卧在路边,不幸被途经车辆碾压致死,司机不知撞到人驾车驶离现场,算肇事逃逸吗?法院会怎么判呢?8月4日,常德市安乡县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老人躺卧路边,司机碾压后未发觉并驶离
2023年1月23日早上6点左右,陶某驾驶小型轿车碾压并剐蹭到躺卧在公路边的曾某某后驶离现场。据了解,曾某某是精神二级残疾人,由其家属扶养。
经鉴定,陶某车辆右中底盘区仍存在曾某某的身体组织,曾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损伤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因现场无监控视频,事故发生时间距报案时间相距三个多小时,事故现场已遭破坏,找到陶某及其驾驶车辆时已至次日凌晨等原因,交警大队认为该事故缺少定责的相关证据,无法查明该事故成因,致该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陶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曾某某家属诉至法院。
陶某认为,事发当天是大年初二,开车时正值清晨且多雾,他开车未超速,在超车时感觉车子左前方压到了东西,以为是压到了石头,车子也没报警,故未停车,继续行驶。
交警当晚上门调查告知陶某撞到了人。陶某的车子外观未受损、未发现血迹,陶某中途也未洗车,且陶某一直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并向死者曾某某家属垫付了丧葬费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陶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且未报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交警未对本次事故划分责任,结合各方过错,应由曾某某负主要责任,陶某负次要责任。曾某某家属诉请的各项数额过高,应予核减。
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陶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本次事故双方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安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及《询问笔录》,从本次事故发生至交警大队找到陶某进行调查期间内,陶某未对车辆进行处理,不存在掩饰事故的行为。
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陶某第一时间作出的陈述、事故发生时的环境状况、陶某事后的行为及积极配合调查的表现,结合日常经验、逻辑,法院认定陶某虽有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行为,但主观上不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故陶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陶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曾某某作为精神二级残疾人,缺乏部分辨识能力及认知能力,其家属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监护,曾某某卧躺在公路边发生事故,其自身及其家属存在过错,且过错较大。陶某在行车超车时未尽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碾压并剐蹭到曾某某致其死亡,陶某亦存在过错,过错较小。故法院认定曾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陶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即陶某对曾某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曾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
法官说法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需满足主客观一致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除审查其是否于发生事故当时驾车离开现场,还需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必须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若无其他直接证据,可根据当事人作出的陈述、事故发生时的环境状况、当事人事后的行为及表现,结合日常经验、逻辑进行综合认定。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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